張家港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能否稅前扣除?增值稅能否抵扣?

 公司注冊     |      2021-03-15

疑問

張家港企業為員工購買的人身意外險能否稅前扣除?增值稅能否抵扣?

情形一

特殊工種的保險費可以稅前扣除,取得專票也可以抵扣增值稅。

參考一:

來自張家港國稅《營改增政策答疑(十一)》

營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務的一般納稅人按照建委要求為施工人員購買團體意外保險,取得保險費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答: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

參考二:

根據《中華人民張家港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張家港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參考三: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0號)第一條的規定,關于企業差旅費中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企業職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支出,準予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情形二

對于非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以及其他商業保險,不得稅前扣除,應全額納稅調增。

同時取得專票增值稅也不得抵扣。

還需注意存在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參考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0〕3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看看稅局答復:

發布時間:2021-03-09

留言內容:

我公司是發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能否抵扣,費用能否所得稅稅前列支?

回復部門:

省局納稅服務中心

回復內容:

您好!為職工購買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取得的專用發票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用于集體福利),亦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文件依據:

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20〕36號)附件1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張家港、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二、根據《中華人民張家港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張家港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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