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問
企業補交去年印花稅以及罰款、滯納金等,如何做賬?能否稅前扣除?
答復一:
補提去年印花稅1000元: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印花稅 1000
補繳去年印花稅1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結轉: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0
答復二:
支付罰款和滯納金1050元:
借:營業外支出—罰款滯納金 1050
貸:銀行存款 1050
提醒一
企業繳納的罰款和稅收滯納金1050元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提醒二
企業補交去年印花稅,允許追補到稅款所屬年度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參考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多年第15號)的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參考二
《中華人民張家港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
(2)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3)企業所得稅稅款;
(4)稅收滯納金;
(5)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6)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7)贊助支出;
(8)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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